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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修订)

作者:时间:2022-06-07点击数:

一、目的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1、校长作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校实验中心对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学校环保管理人员应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校实验中心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部门(二级学院、科研单位等)和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四、实验室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管理

1、运送及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校实验中心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